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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青年学术和技术骨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测研院字[2008]88号 |
发布时间:2008-12-30 15:58:57 点击: 4349次 |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青年学术和技术骨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青年学术和技术骨干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青年学术和技术骨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青年学术和技术骨干(以下简称“院青年骨干”)考评与增选和局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局青年带头人”)候选人的推荐,根据《国家测绘局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国测人字[2000]24号)精神,结合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青年骨干的考评与增选和局青年带头人候选人的推荐要在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下进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院青年骨干和局青年带头人候选人推荐和管理等组织工作,由院人事部门负责。
第四条 对院青年骨干的考评与增选和局青年带头人候选人的推荐,在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议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章 院青年骨干和局青年带头人的管理
第五条 院青年骨干和局青年带头人每两年需要参加一次考评,考评合格者方能继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关待遇。
未通过局青年带头人考评,但符合院青年骨干增选条件的,仍按照院青年骨干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不再按照院青年骨干和局青年带头人管理。
1.年龄满45岁的;
2.未参加考评或考评不合格的;
3.未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
5.因私出国三个月以上。
第七条 院青年骨干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局青年带头人应按规定参加国家测绘局组织的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 院青年骨干每年至少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第三章 院青年骨干考评内容与增选条件
第九条 院青年骨干的考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评学术和技术水平,考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评结果将确定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在政治、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
(二)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对出现的重大技术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不重视新技术、新理论的学习和应用,在学术和技术上明显落伍,起不到学术和技术骨干的作用;
(五)没有按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六)已当选的院青年骨干未达到增选的条件。
第十条 院青年骨干增选的基本条件:
(一)增选的院青年骨干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治学态度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年龄在40岁以下(含40岁);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历;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增选的院青年骨干近三年在专业技术方面须符合下列三类8项条件中的3项及以上条件:
(一)承担科研项目
1.“973”项目课题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技术骨干且排前四名;
2.“863”课题技术骨干且排前四名;
3. 国家支撑项目课题技术骨干且排前四名;
4. 重大基础测绘工程项目技术骨干且排前四名。
(二)获得科技奖励。
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及以上奖励且在有效排名之内。
(三)获得知识产权
1.以第一作者发表过SCI或EI检索文章;
2.出版学术专著且排名前三名;
3.注册国家专利或参与起草国家标准且排名前三名。
第四章 局青年带头人候选人推荐条件
第十二条 局青年带头人候选人应符合院青年骨干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局青年带头人候选人近三年在专业技术方面须符合下列三类10项条件中的3项及以上条件:
(一)承担科研项目
1.负责“973”项目课题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负责“863”课题;
3.负责国家支撑项目课题;
4.负责重大基础测绘工程项目。
(二)获得科技奖励。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二名;
3.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第一名。
(三)获得知识产权
1.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检索文章;
2.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注册国家专利或起草国家标准且排名第一。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院青年骨干的考评,通过评审会评议院青年骨干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院青年骨干的增选,先由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增选条件推荐初步人选,然后由评审会通过评议和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局青年带头人候选人的推荐,由评审会在院青年骨干中评议产生。
第十七条 评审会有关规定
1.评审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推荐人选。
2.在评审数额内评审人选按得票数量多少依次排序。如评审人选在评审数额内得票数相同,则需重新投票,得票数多者排在前面作为推荐人选。
3.评审会当场计票,计票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将评议结果报院务会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推荐局青年带头人候选人的单位,上报材料应附两名同行专家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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