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专技岗聘用实施方案》和《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8 来源: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浏览次数: 592 【字号 大 中 小】
院属各单位: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专技岗聘用实施方案》和《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3月13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院人事教育处。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2025年3月17日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专技岗
聘用实施方案
为做好建部后我院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工作,根据《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试点实施方案》,并依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自然资源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及我院岗位设置和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探索建立我院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完善配套的人事制度,规范人事管理,真正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测科院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一是坚持“党管人才”。按照新时期党和国家对人才工作的要求,坚持院党委对此次聘用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组织保障,全面准确贯彻好、落实好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在此次岗位聘用工作中,须兼顾历史、现状和发展,既要考虑历史上为我院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又要充分调动一线人员的积极性,还要为进一步发展留有空间。
三是坚持“公正合理”。岗位聘用中坚持岗位公开、程序透明、公平竞争、择优聘用、能上能下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际和能力原则。
二、岗位设置
(一)总量控制。按《关于批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岗位设置方案的函》(自然资人函〔2024〕215号)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执行。
(二)按需设置。根据人社部批准的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方案,结合事业发展需要、业绩贡献情况和承担重大任务情况,按照大地测量与导航定位、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学和其他辅助性岗位等4个主要方向,由二级单位提出需求,经院研究后分别核定各方向高级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同时必须预留适量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及支持创新团队发展。对重点学科、重点人才、重点平台、重大科研项目,适当倾斜岗位资源。
三、聘用范围及条件
此次岗位聘用的实施范围,为我院正式在编人员。
聘用条件按照《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取得业绩和成果的起始时间为上一次开展岗位竞聘以来(晋级未成功的按原聘岗位以来)。
四、聘用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监督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院领导班子成员、内设结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人事教育部门。监督小组由院纪检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二)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承担全院岗位聘用的评审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2人,由院科技委专家和院外专家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三)各内设业务机构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为本内设机构党政负责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等,组长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名单需报人事部门备案。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传达、解释岗位聘用相关规章制度、政策规定及工作安排。
2.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支撑服务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提出岗位需求。
3.拟定本单位所设各级岗位的岗位说明书。
4.组织本单位职工申报七级及以上岗位,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资格审核。
5.推荐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选。
6.负责本单位岗位聘用相关的其他事项。
五、聘用办法
严格按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但鉴于此次岗位聘用工作是自然资源部成立后我院首次开展岗位聘用工作,为保障岗位聘用的平稳有序开展,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此次聘用工作暂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全员重新竞聘上岗
按照院各方向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各方向岗位设置情况经院集体研究后向全院公布),取得相应层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满足岗位聘用具体条件和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竞聘上岗的原则进行择优聘用。
(二)实施逐级聘用
在现聘岗位的基础上,可参与相应层级内各级岗位竞聘,如竞聘不成功,此次暂按现聘岗位低一级岗位直接聘用。
新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未聘用过的,竞聘相应层级的最低级岗位。跨层级竞聘的,应入选自然资源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三)实行聘期管理
岗位聘期为3年。聘用合同期满前,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聘用合同期满并考核结束后,根据岗位情况,逐级开展重新竞聘工作。如竞聘不成功,降一级聘用(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一个聘期的,可按原聘岗位聘用至退休)。
六、聘用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编制岗位聘用实施方案,经征求院属单位意见,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完成时限:2月底)
(二)根据岗位聘用实施方案,由人事教育处牵头,各二级单位配合,分方向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表。(完成时限:3月31日前)
(三)岗位设置表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通知,各二级单位组织职工对照岗位设置和聘用条件申报相应岗位,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由各单位工作小组负责申报人员资格初审后统一报院人事部门。(完成时限:4月20日前)
(四)院人事部门会同财务、科技、成果等管理部门复核七级以上申请材料和申报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各单位。(完成时限:4月30日前)
(五)由高到低逐级开展岗位竞聘。由院聘用委员会对七级以上专业技术岗进行会议评审和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实到委员专家赞成票的,推荐为拟聘人选。每一级拟聘人选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公布后再进行下一级竞聘。(完成时限:5月31日前)
(六)七级以上专业技术岗竞聘完成后,由各单位工作小组负责推荐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选工作。(完成时限:6月10日前)
(七)人事部门汇总各级岗位拟聘结果并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公示。(完成时限:6月15日前)
(八)公示无异议的结果由院长聘任。(完成时限:6月20日前)
(九)各二级单位根据聘任的岗位组织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全员签订聘用合同。(完成时限:7月15日前)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岗位聘用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确保竞争上岗工作平稳有序的进行。
(二)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和方法公开、过程公开及结果公开,保证竞聘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严肃竞聘纪律。岗位竞聘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回避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在竞聘过程中,凡有伪造证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竞聘结果即为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岗位设置
与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推进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自然资源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自然资人发〔2022〕24号)、《关于加快推进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制度落地见效的指导意见》(自然资人函〔2022〕13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要求,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
(二)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原则。根据上级部门核批的编制总数及岗位结构比例,科学设置岗位总量及各类各级岗位数量,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促进院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原则。实施人员分类分级管理,拓宽人才发展通道,努力构建能上能下、能高能低、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
(四)坚持“改革导向、平稳过渡”原则。结合院实际和发展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注意政策衔接,确保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改革平稳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在编职工。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一)经批准出国但逾期未归的人员。
(二)在见习期内的各类新入院人员。
(三)其他按规定不纳入岗位聘用的人员。
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影响期内的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等级与控制
第四条 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为了深入推进我院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可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工作,不再设置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第五条 管理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设8个等级,即管理三至十级岗位。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1.书记、院长(正局级)对应管理三级岗位;
2.纪委书记、副院长(副局级)对应管理四级岗位;
3.处长、主任(正处级)对应管理五级岗位;
4.副处长、副主任(副处级)对应管理六级岗位;
5.一般管理岗位对应管理七至十级岗位。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1.研究员一级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2.副研究员一级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助理研究员一级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研究实习员一级、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
(二)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1.正高级工程师一级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2.高级工程师一级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工程师一级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助理工程师一级、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中除上述两个系列岗位外,期刊编辑、图书资料、财务、审计、医疗等国家有专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岗位聘用在岗位指标内进行。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突破。确因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需求,在下达的同类岗位指标总量内,高等级岗位可暂给低等级岗位使用。
第八条 院内设业务机构正、副职岗位一般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为管理岗位。五、六级管理岗位数量与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的内设机构正、副职之和,不得超过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院内设机构正、副职职数之和。
第九条 聘用内设机构正、副职和五、六级管理岗位人员,结合干部选任工作进行。
第三章 聘用权限
第十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系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中三级和四级岗位的管理与任用(命)工作按国家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二级(含)以下岗位、管理五级(含)以下岗位的管理与聘用工作由院负责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选聘人选聘后报部人事司备案。
第十三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或转聘专业技术岗位,按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十四条 岗位聘用基本条件为: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五条 院根据岗位职责分类分级确定聘用的资格条件。其中,管理岗位的资格条件见附件2;专业技术岗位的资格条件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应聘各级岗位,须在现任岗位上年度考核合格,凡发生“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一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中的任职年限延长1年。
第十七条 由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转岗聘用五级、六级管理岗位,按照院选拔内设机构正、副职的有关办法执行。转聘七级(含)以下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确定。由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转聘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用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确定。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破格或越岗位层级聘用须入选自然资源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期刊编辑、图书资料等非主系列五级及以上岗位聘用,原则上按照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执行。
第五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条 院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岗人员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晋升和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和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根据岗位类别,按管理岗、专业技术岗等岗位职责分类实施。
(一)管理人员全面考核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创新能力、管理工作业绩与成果、职工满意度及廉洁自律等。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质量、管理能力、创新意识、工作效率、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围绕院中心工作所作的贡献。
(二)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考核科研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专业理论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等。重点考核在科研工作中的敬业精神、工作业绩和创新能力,以及为自然资源管理和测绘科技创新等所作的实际贡献。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院成立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监督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院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人事部门。监督小组由院纪检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三条 院成立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承担全院岗位聘用的评审工作。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2人,由院科技委专家和院外专家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管理岗位聘用委员成员不少于9人,由相关院领导、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业务机构职工代表组成,主任由党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四条 各内设业务机构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为本内设机构党政负责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等,组长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传达、解释岗位聘用相关规章制度、政策规定及工作安排。
(二)组织本单位职工申报七级及以上岗位,审核申报人员资格,报院组织实施。
(三)推荐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选。
(四)负责本单位岗位聘用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程序
第二十五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后经党委会审议后实施。
(二)根据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印发通知。
(三)各单位组织职工对照岗位设置和聘用条件申报相应岗位,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
(四)各单位工作小组负责申报人员资格审核及评议推荐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选工作,在审核评议过程中,严格按照聘用条件,注重业绩,体现贡献,兼顾资历。管理岗位申报,先由人事部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各聘用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提出聘用建议。
(六)将各聘用委员会会议评审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公示。
(七)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兑现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岗位聘用与考核中涉及直系亲属关系的或其他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八章 合同管理及聘期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参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结合我院实际确定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合同期满前,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原岗位聘任至退休时间为止。五、六级管理岗位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可保留原岗位等级不变,由院进行适当安排。
第二十九条 岗位类别确定后,聘用合同期限内,每年根据岗位空缺情况酌情进行补充遴选。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和解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岗位聘用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并考核结束后,可根据岗位情况,开展续聘或重新竞聘工作。
第三十一条 聘用条件中各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及申请人科研业绩的截止时间为正式印发通知的上月月底,任职年限的计算,以满周年为准。
第九章 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关于部分人员岗位类别及等级的确定。
(一)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中,原则上不得兼占专业技术岗位,确需兼占专业技术岗位的,应从严控制。
(二)兼任内设业务机构正、副职的专业技术岗人员,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纳入管理岗位工资系列。
第三十三条 初次就业毕业生见习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或通过社会招聘新入院人员(入院前已有工作经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大学专科毕业可定为管理十级,大学本科毕业可定为管理九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可定为管理八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定为管理七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大学专科毕业可定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大学本科毕业可定为专业技术十二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可定为专业技术十一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定为专业技术十级。
(三)新入院且工作经历中已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聘用。
(四)对引进的特别优秀人才,院另行研究确定其岗位等级。
第三十四条 重新竞聘中,如专业技术人员竞聘原岗位及以上等级未成功的,按原聘岗位等级降一级聘用。
第三十五条 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院予以解聘。
(一)受到开除处分的。
(二)失职、渎职,损害院利益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的。
(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职业道德)、违反学术规范的。
(四)违犯院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违反聘用合同有关条款的。
(八)未经批准私自出国的。
(九)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或经院研究,确需解聘的。
解聘应由所在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确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提出辞聘。辞聘应提前30日通过所在单位向院提交申请,经院同意后办理。
第十章 申诉与仲裁
第三十七条 院领导小组对院各类各级岗位晋级、聘用、考核工作中出现的申诉或投诉进行调查处理、调解并回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晋级或聘用信息、结果的公示期内,职工有权对相关人选的情况及考核结果、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等提出投诉。
第三十九条 任何投诉必须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对提供非详细信息且无法核查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或投诉后,应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将意见反馈当事人和相关部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中国测绘学会办事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